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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嘉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