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嘉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及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如已提借據,應補與請求金額相等之交易往來明細或貸款餘額查詢)。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七、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八、釋明請求金額11,6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5%(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