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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非訟代理人 陳怡禎相 對 人 王永川(即王舜瑋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永川即崧鈺印刷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川(即王舜瑋之繼承人)、王永川即崧鈺印刷企業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王舜瑋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