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59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五、釋明請求金額1,349,32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5%(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