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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70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借款應補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帳務查詢資料或貸款餘額查詢)。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306,87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