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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86號聲 請 人 楊小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峻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請提出劉峻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七、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八、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九、逾期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一角,年息分之三十六點五,已逾違約金不得逾年息百分之十六之最高上限(民法252條、桃院107年訴字7470號判決、最高102台上1606號判決與最高109台上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