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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俊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春桂、程鎮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春桂、程鎮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不動產附表三份,附表應與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內容相符、明確;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請參考本院附表範本】。

六、依本票2紙所示,借款本金僅有20,000,000元,釋明請求金額22,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七、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遲延利息、逾期違約金,每萬元每日180元(180÷10000=0.018×12=21.6%)已逾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之最高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