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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邱觀彥

林佩穎相 對 人 劉國銘

合味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余幸娟相 對 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1頁第28行關於「桃簡字第235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桃簡字第23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