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邱觀彥
林佩穎相 對 人 劉國銘
合味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余幸娟相 對 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1頁第28行關於「桃簡字第235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桃簡字第23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