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6號聲 請 人 李怡寬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115年度訴字第48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起訴為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