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93號抗 告 人 王俊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泰國現代染料集團(MDP)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65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7日115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17日115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抗告人未在抗告時併予繳納,自屬抗告不合程式,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