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法定代理人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聲 請 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博曼 Jens Liebermann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佳菁律師吳詩儀律師李協書專利師相 對 人 黃奕霖(兼Pegasus In’TCo.,Ltd.法定代理人)
林佳葳(兼AmazingGlobal Co.,Ltd.法定代理人)
林秋團(洋益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馬淑靜
余逸民葉文豪許鴻呈陳威廷楊智全律師楊晉佳律師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李岳霖律師劉志賢律師林羿帆律師黃博彥律師楊明勳律師賴思仿律師陳湘傳律師趙政揚律師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就如附表一所示文件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9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2條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應注意聲請狀記載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下稱秘保令)人應為自然人,並應記載其個人住所或居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下稱智財審理細則)第20條定有明文。故而,本件聲請人所列當事人欄所記載PegasusIn’T Co.,Ltd.、Amazing Global Co.,Ltd.及洋益國際有限公司等法人名稱,應係指其法定代理人黃奕霖、林佳葳、林秋團,合先敘明。
二、次按現行智財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以下所指智財案件審理法,均為修正前規定),本件符合上開情形。次按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得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法庭處理前項事件,關於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之審理與強制執行,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財案件審理法、智財審理細則之規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營業秘密之事證聲請本院核發秘保令,因勞動事件未有關於聲請核發秘保令之相關程序,本院依前開規定,應適用智財案件審理法及智財審理細則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筆錄涉及聲請人電子級硫酸製程機密,具相當經濟價值,非被告或第三人所知悉,且聲請人對該等資料均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包含僅限內部員工得接觸、於資料註記內部或機密,合於智財案件審理法營業祕密要件,應予保護。如附表二所示筆錄,為本件刑案中調查及訊問筆錄,核與聲請人之電子級硫酸製程機密及採取之合理保密措施相關,具相當經濟價值,非刑案被告及辯護人以外之人所得知悉;附表三之筆錄為本件刑案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可能涉及本件刑案受祕密保持命令拘束之資訊;而本件刑案不公開審理,附表二、三筆錄具有秘密性,應予保護,並涉及聲請人及聲請人重要客戶之事業活動,若予揭露,將使聲請人內部機密資訊洩露,進而影響聲請人及聲請人重要客戶之事業活動,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或其訴訟代理人核發秘保令等語。
四、相對人部分:㈠黃奕霖、楊智全律師、楊晉佳律師、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
師則辯以:聲請人應釋明附表二、三筆錄於何範圍有保密之需要或何以牽涉聲請人與其重要客戶之事業活動,附表二、三筆錄均無指涉聲請人具體事業活動或對P&ID圖做出具技術性討論,難認有何須保護而避免公開之商業價值,而林邦棟律師、陳以蓓律師、楊晉佳律師均已透過閱卷方式取得附表二筆錄內容,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無祕保令規定之適用等語。
㈡葉文豪、陳湘傳律師、賴思仿律師亦辯以:其等係本件刑案
被告或辯護人,此前業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取得附表二、三筆錄內容,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無祕保令規定之適用;附表二筆錄有關被告本人或證人之供述,非全與聲請人所主張之營業祕密有關;附表三筆錄內容或係刑案受命法官就爭點整理確認、或係為釐清起訴事實所為交互詰問,是附表二、三筆錄均與營業祕密無涉。聲請人就各該筆錄何部分涉及營業祕密、何部分開示有妨害原告事業活動之虞亦未說明,不應准許核發祕保令等語。
五、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時,為平衡兼顧兩造權益,法院得裁量核發秘保令。惟此須訴訟資料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情形,始有該條款之適用,此觀上開規定甚明。
六、經查:㈠附表一部分:
查附表一所示文件資料,核其內容涉及聲請人之電子級硫酸製程相關資訊,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認屬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文件資料,為平衡兩造權益,聲請人就附表一文件資料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保令,應屬有據。相對人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就該等營業秘密,自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㈡附表二部分:聲請人固主張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屬其營業祕密
,有核發祕保令之必要云云。然觀諸附表二編號1至23、27之文件內容,核係相對人黃奕霖、林佳葳、余逸民、葉文豪、許鴻呈、陳威廷分別於警訊或偵查中之陳述或證述,無非就其等於本件刑案所涉及之行為進行陳述或答辯;附表二編編號24至26、28至29則係本件刑案證人之供述,核其內容,均未見有何記載聲請人具體營業活動之重要內涵或敏感資訊,如財務數據、商業計劃、技術信息、業務資訊、資訊安全系統環境相關設置資料暨使用之加密技術內容等,未涉及聲請人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不足以認定具有營業祕密所應有之經濟性或秘密性,而得謂屬營業祕密,亦難謂倘予開示,有何妨害聲請人或其重要客戶之事業活動之虞。況其中如編號1、2、4、8、11、15、16、20備註欄所示之文件,早據聲請人於本案民事事件審理中提出,且未聲請祕保令,尚不足認有核發祕保令之必要。又核發祕保令前提,須訴訟資料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情形,始有該條款之適用,已如前述,尚不得遽以本件刑案審理不公開,即遽謂所有文件均具有營業祕密所指之祕密性而屬營業祕密,或認倘予開示將對聲請人及第三人之事業活動有妨害之虞。是聲請人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3項規定聲請附表二所示文件核發祕保令,即無理由。
㈢附表三部分:
查附表三所示文件,其筆錄內容或係刑案受命法官就起訴之事實、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及爭點整理為確認,或係為釐清起訴事實對證人所為之交互詰問,並未涉及原告所主張之電子級硫酸營業祕密之實質討論,亦未見有何記載聲請人具體營業活動之重要內涵或敏感資訊,均未涉及聲請人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不足以認定具有營業祕密所應有之經濟性或秘密性,而得謂屬營業祕密,亦難謂倘予開示,有何妨害聲請人或其重要客戶之事業活動之虞,附表三所示文件,尚不符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無核發祕保令之必要。又本件不得以本件刑案審理不公開,即遽謂文件屬營業祕密,或認倘予開示將對聲請人及第三人之事業活動有妨害之虞,亦已如前述。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三所示文件核發祕保令,亦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文件資料,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保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就附表二、三所示文件資料,聲請核發祕保令,則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八、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部分除外),應於裁定送達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附表一編號 證物名稱 證物編號 備註 1 證人蘇倉永108/2/22第1次警詢及108/2/25偵查中證述 聲證1 2 證人Claus Poppe107/9/3第1次、第2次警詢及107/9/27偵查中證述 聲證2
附表二編號 證物名稱 證物編號 備註 1 黃奕霖108/1/3第1次、108/1/4第2次、第3次警詢 聲證3 108/1/4第二次警詢同原證74 2 黃奕霖108/1/4偵訊 聲證4 同原證75 3 黃奕霖108/1/4羈押庭訊問 聲證5 4 黃奕霖108/2/1第4次警詢偵訊 聲證6 同原證77 5 黃奕霖108/2/14偵訊 聲證7 6 黃奕霖108/2/25偵訊 聲證8 7 林佳葳108/1/3第1次、10//1/4第2次、第3次警詢 聲證9 8 林佳葳108/1/4偵訊 聲證10 同原證79 9 林佳葳108/1/5羈押庭訊問 聲證11 10 林佳葳108/2/19偵訊 聲證12 11 林佳葳108/4/8第3次、第4次警訊 聲證13 第3次警訊同原證73、第4次警訊同原證80 12 余逸民108/1/3第1次警詢、108/1/4第2次警詢 聲證14 13 余逸民108/1/4偵訊 聲證15 14 余逸民108/1/5羈押庭訊問 聲證16 15 余逸民108/3/6第4次警詢 聲證17 同原證81 16 余逸民108/3/18偵訊 聲證18 同原證76 17 葉文豪108/1/4第1次警詢 聲證19 18 葉文豪108/1/4偵訊 聲證20 19 葉文豪108/1/5羈押庭訊問 聲證21 20 葉文豪108/3/25偵訊 聲證22 同原證82 21 許鴻呈108/1/3第1次警詢 聲證23 22 許鴻呈108/1/4偵訊 聲證24 23 許鴻呈108/4/9第3次警詢 聲證25 24 證人蘇倉永108/2/25偵查中證述 聲證26 25 證人Claus Poppe107/9/27偵查中證述 聲證27 26 證人黃彰勤107/12/21偵查中證述 聲證28 27 證人陳威廷108/1/3第1次警詢、108/1/4第2次警詢、108/1/4、108/1/5偵訊中證述 聲證29 28 證人粘雅眉108/4/17第1次警詢中證述 聲證30 29 證人陳建中108/4/15第1次警詢中證述 聲證31
附表三編號 證物名稱 證物編號 備註 1 113/8/22本院刑事準備程序筆錄 聲證32 2 113/11/28本院刑事準備程序筆錄 聲證33 3 114/9/23本院刑事準備程序筆錄 聲證34 4 114/12/17本院刑事審判筆錄 聲證35 5 115/1/7本院刑事審判筆錄 聲證36 6 115/4/1本院刑事審判筆錄 聲證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