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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郭吳秀卿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隆祥經濟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24日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21條、第22條,雖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相關資料、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惟其中第1條僅涉及相對人之財團名稱修正,第2條、第3條、第21條、第22條僅涉及相對人之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修正,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尚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