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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有財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大園區后厝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大園區后厝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召開115年度第8屆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115年度第8屆董事會議議程、簽到表、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衡酌該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4條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4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 ,如因故解散時 ,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歸屬於內海國小,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本會係永久性質 ,如因故解散時 ,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歸屬於本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因后厝國小已於113年7月31日裁校,爰變更此條文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