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黃牡丹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何蒼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桃園市何蒼峰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增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足據(見卷第29頁),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關係人。而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業經系爭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增訂,亦有會議紀錄與簽到表可稽(見卷第7至11頁)。惟上開增訂內容乃關於系爭基金會辦理業務範圍之擴張,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範疇,依上說明,無須經法院裁定許可。另參以主管機關桃園市教育局業於民國115年6月23日發函同意變更捐助章程,並敘明「請於收受許可函後15日內向法院申請登記」等語(見卷第13至27頁),益徵上開增訂內容僅須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須經法院裁定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附件:
捐助章程增訂第2條第6款:「六、依有關法令推行及辦理桃園市非學校型態六至十二年級(小六至高三)之實驗教育,或受委託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