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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温忠良代 理 人 黃仕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莊社區發展協會新莊國民小學文教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新莊社區發展協會新莊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新莊社區發展協會新莊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召開114年度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民法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4年5月29日召開114年度第1次董監事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14年5月29日會議紀錄、簽到表、組織暨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0月13日同意變更函文、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憑(本院卷第11-31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4條規定即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就上開變更復已以上開函文同意變更,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附件:

編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時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時辦理交接。 新增期滿連任董事名額之限制。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