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韋有維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市府靈糧
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市府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市府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1日召開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會議中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5年3月1日下午1時許,召開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相佐(本院卷第9-27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另觀諸該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之內容,涉及相對人辦理業務之範圍、董事選任之方式及年限,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新舊章程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項變更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亦經桃園市政府以115年4月30日府民宗字第1150117055號函回覆稱無意見,有該函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7頁),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主文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