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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楊文達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法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112證他字第238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為配合實際運作求及組織調整,及符合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故修正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所示對照表之章程內容,相對人並已於115年1月21日召開第5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內容,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施行細則、上開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含相對人董、監事名單等資料)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各乙份附卷為證,此項變更復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並無意見,而予以同意,亦有該函覆資料附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主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新舊

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25 人以内,其中國立中央大學 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長為當 然常務董事。第一屆董事長 及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 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 25人以内,第一屆董事長及 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條文配合本會實際運作需 求及組織調整,修正董事名 額及產生方式,明定董事人 數上限及國立中央大學附屬 中壢高級中學校長為當然董 事,並調整董事長及董事之 產生機制,以符實務運作需 要並提升治理效能。 第六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 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 常務董事)出缺時,董事會 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 任期。 第六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 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 任期中因故(.含常務董事) 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屆董事長’新任董事由董事 長選聘經董事會通過聘任 之,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 職後即自動解職。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0條做相 關修正。 第十條本文前段: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條本文前段: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3條做相 關修正。 第十二條: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 支預算。(本年度一月底以 前) 第十二條: 二、年度業務計晝及經費收 支預算。(本年度二月底以 前) 配合本會實際作業時程,調 整年度業務計晝及經費收支 預算編列期限,由每年一月 底前修正為二月底前,以利 相關資料彙整與審議作業之 周延。 第十八條:本會會址設於桃 園市○○區○○路000號。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因基金會實際運作會址調 整,爰修正會址至第十八條,並將原十八條內容移至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