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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鄔筠軒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長穩社福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鄔筠軒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正財團法人桃園市長穩社福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長穩社福慈善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者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規定,

係經相對人第3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並經桃園市政府予以同意等情,業經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15年4月21日府社團字第1150104109號函、原捐助章程、新修正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據。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之規定,係屬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之變更,且未違背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及民法與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