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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邱文潛代 理 人 張文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健全法人治理機制、明確權責分工及因應相對人組

織與院區服務業務發展,修正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

㈡相對人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大略如下:

⒈第五條:修正為董事人數統一為13人,不再隨屆次變動,以維持董事會組織之穩定性。

⒉第七條:該條第三款增列副董事長職務,協助董事長推動院

務,並於必要時代理董事長職權,同條第四款刪除「其所屬各組長」等文字,使基層人事管理權責回歸院長及各院區主任,以提升行政效率。

⒊第八條:修正監察人人數統一為3人,不再隨屆次變動,以維持監察組織之穩定性。

⒋第九條:增列「監察報告由指定監察人彙整進行報告」之規

定,以統一監察報告之彙整方式,提升報告製作及審核效率,各監察人仍依其職權分別執行監察事項及提出監察意見,由指定監察人彙整各監察人之監察內容並提出報告,報告完成後,參與監察之監察人仍應就各自監察事項確認內容,並於報告書簽章,以維持各監察人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之原則,不因報告彙整方式而影響其權責,另增列董事長職責納入監督範圍,以強化法人治理、內部控制,符合相關法令對監察人職權之規範。

⒌第十條:增設副董事長職務,由董事互選一人擔任,協助董

事長處理事務,並為無給職,另依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明定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除前開情形外,副董事長不得行使董事長職權,以健全董事會運作機制,並明確代理制度及權責分工。

⒍第十五條:修正各院區主任之設置規定,刪除原條文「各院

區置主任一人」之人數限制,使相對人得依院區規模、業務量及服務需求,彈性配置主任人數,因應組織發展及園區服務業務之需要,提升院務管理效能。

㈢上開捐助章程修正案,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之第

十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備,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5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召開第十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相對人捐助章程、相對人第十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7日衛授家字第1150011571號函等件相佐(本院卷第9-56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觀諸該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乃變更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上開章程內容分別涉及選任董事之人數(第五條)、增列副董事長(第七條)、選任監察人之人數(第八條)、增列「監察報告由指定監察人彙整進行報告」(第九條)、增設副董事長之職務(第十條)及修正各院區主任之設置規定(第十五條),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上開條文(即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亦已備查在案,有上開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7日衛授家字第1150011571號函可佐,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件: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