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得記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除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條、第10條部分以外,餘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辦理變更,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詳如附件),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先後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
、114年11月2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115年1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50007960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即如附件)、相對人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見本院卷第7至31頁、第49至63頁),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本院審酌除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條、第10條部分以外(詳如後述),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為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亦均予同意變更,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此部分條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10條部分,僅為更正錯字
,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爰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