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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邱奕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武陵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武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有卷附相對人第5屆第11次及第6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17、47-73、79頁)。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召開第5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時,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之事實,則有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本院卷第9-19頁)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該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理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安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廿五人) (須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6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17~25人(須為單數),其中6~10人為常務董事,其餘為董事,共同協助處理本會經常性業務。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為當然之常務董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八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8條: 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為當然之常務董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 第9條: 本會並得置執行長、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聘任,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之,秘書及幹事得為有給職。 第9條: 本基金會並得置副董事長1~2人,執行長、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副董事長、執行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聘任,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之,秘書及幹事得為有給職。 第10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會議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10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會議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18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18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