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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傳鈞即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民國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菩提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系爭法人)之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5年3月7日第6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桃園市政府以115年3月19日府社團字第1150067936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法人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簽到單、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各1份)、修正條文對照表、系爭函文等件可憑,堪信為真。惟觀其章程第4條之修正,僅係變更地址,非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形,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無涉,只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蘅附件: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4條 本會設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組織。 第4條 本會設於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377巷5號5樓。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組織。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