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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王蘇蓉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關於毀諾部分請說明㈠與銀行協商成立日(113年9月16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是否已毀諾?或是仍持續繳款中?並請提出聲請人於開

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按上述分段並詳細說明,勿僅泛稱留職停薪無經濟來源

,如說明不詳盡,可能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更生。

二、提出自112年6月9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原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後經變更要保人之情形?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或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如已設定擔保,請說明目前拍賣取償情形。

五、有關114年6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行政院114年全民普發1萬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金額同前陳報,不必檢附證明,簡要敘明即可。(至

於扶養費部分是另計,不要混合陳報)

八、扶養人口部分⒈請陳報扶養人口江○旭於114年1月起至今有無薪資收入?

◎依據江○旭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薪資收入。

⒉江○旭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

114年6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中低收入補助、就學補助、行政院114年全民普發1萬元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⒊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每個月支出之

扶養費用金額為何?◎如果金額同前陳報,不必檢附證明,簡要敘明即可。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