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徐盟欽代 理 人 謝孟儒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四、編號六至十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17頁電話查詢紀錄表),嗣代理人雖於115年2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但陳稱就如附表編號三、
六、七、八、十所示部分要再儘速提出,但迄今仍未提出。至就如附表編號一、二部分則未予說明,另關於附表編號四部分,上開陳報狀係記載「聲請人有與和潤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公司、台北富邦公司協商分期給付債務」,此部分是否係成立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何等債務協商?何以無法繼續履行該協商內容,而須聲請更生,如此毀諾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並請一併補提相關資料。另就附表編號九部分,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聲請人之債權,已送交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在案,故為有擔保之債權,聲請人對此部分有何意見?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處記載每月支出之細項為房貸22,243元元、保險費82,250元,然此等部分均非可認屬必要支出之費用,故請再依後說明詳列之。
二、聲請人係於114年12月9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8日止二年內」,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如已提出者,勿庸重複提出)。
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册(其上有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之紀錄及最大債權銀行、是否有擔任公司董事、合夥人等資訊),聲請人前所提出之兩份資料,並無關於此部分,故請重為提出。
四、如聲請人前有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並毀諾,則請說明該協商條件為何?何時毀諾?毀諾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七、請提出112年12月9日(註:聲請更生/清算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八、依聲請人已提出關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存摺明細,有以下疑問,請具體說明:
㈠113年7月18日跨行轉20萬元、現金存入7萬元、114年6月12日
入4萬元係何款項?㈡114年3月2日存入1,360,644元,係何款項,何以於同日即轉
出1,394,075元?㈢於114年9月2日,為何有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入款項之情
形?
九、聲請人列載之更生債權人對聲請人之債權,已逾1,200元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聲請更生之情形,有何意見?另該等債權是否為附有擔保之債權,該等擔保物是否已經取償?如該等債權扣除擔保物之價值後,剩餘之債權金額為何?
十、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