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采葳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到院。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清算(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但經撤回。復提出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因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已逾20日始聲請,應另徵收聲請費。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到院,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債務人前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文號:台北地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473號),請說明:
㈠該次協商與本件聲請清算之債務是否為同一債務?
【因本件債務人之聯徵信用報告並無毀諾註記,如果前次協商均為他筆債務而與本件無關,毋庸說明有無毀諾,但如為同一筆債務曾經協商過而未履約,請繼續回答下列問題】㈡如為同一筆債務且曾經協商而未依約履行,請說明該次協商
成立之內容為何?債務人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明細。㈢與銀行協商成立日(106年10月26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2月3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摘要已載明為薪資者外,其餘部分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請說明自「113年2月至115年1月」、「115年2月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業
」,應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應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含扶養人口)、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如果已可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一併提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3年2月至115年1月」、「115年2月至今」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原聲請狀所列支出共49,287元是否以月為單位不明,且與
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倘若顯不相當,即不合理。請重行檢視列計方式。
◎如果超過桃園市各該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例如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每月20,122元,應分項條列式列出原因、種類、金額,並就所列項目金額逐項逐筆提出單據證明(並請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如選擇以最低生活費1.2倍申報,不必提出證明。)◎保險費用如為商業保險,並非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請說明是否仍主張列計及其數額。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㈠提出受扶養人詹○安(全名詳卷)之戶籍謄本、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已可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一併提出。並說明詹○安目前與何人同住?如未同住,聲請人請提出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
㈡受扶養人詹○安「113年2月至115年1月」、「115年2月至今」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補助款撥款帳戶之存摺、主管機關最新核定之公文等)。(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㈢於提出本件聲請後所支出詹○安之扶養費是否同聲請狀所載每月8,000元?如未同住,聲請人請提出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
八、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陳艷秋部分之債權債務具體發生原因,並提出例如借據等相關證據(時間、具體用途,請具體說明)
九、請聲請人說明自113年2月3日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