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高皓恩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事證以釋明財產及收支狀況,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收受無誤(見本院卷第14-1頁),然聲請人代理人僅於同年3月2日到院閱卷,並未陳報任何應補正事項,爰於同年月18日再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惟聲請人就上開命應協力提出文件及說明事項迄今均未陳報資料到院,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或薪資袋,倘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承上,倘每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9,00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三、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桃園市政府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186元之1.2倍即2萬623元列計。
四、請提出次子肯強拉庫斯˙斐樹之戶籍謄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112年8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原住民津貼、獎助學金、老人年金、三節代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8月起至本審理單傳真之日止(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九、債權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回覆債權計算書,請提出與該公司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十、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又依聲請人提出收入及支出狀況,縱未經酌減,已屬入不敷出之情形,請具體說明倘進入更生程序後,有何擔保得以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