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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曉芳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