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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玟翰(原名黃武政)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請提出最新至少一期(月)管理費、水、天然氣、網路、個人電信、交通費之繳費單據。請就提出下列資料【如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不含扶養費)願以桃園市政府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186元之1.2倍即2萬623元列計,則無庸提出單據】。

三、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7月起至文到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又依聲請人提出收入及支出狀況,縱未經酌減,已屬入不敷出之情形,請具體說明倘進入更生程序後,有何擔保得以履行更生方案?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