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怡伶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9月2日起至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摘要已載明為薪資者外,其餘部分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聲請時已經檢附之帳戶資料,請補充至至本裁定送達日之資料。其他如有未檢附之帳戶,應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14年9月起至今之薪資明細(應檢附薪資單等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四、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聲請人所負債務之發生日期為何時(是否在111年2月16日前次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後發生)?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底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9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獎助學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