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騏睿代 理 人 張耀天律師複代理人 林浚宇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1)陳徐波妹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懷寧護理之家」?若是 ,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繳費收據。 (2)依陳徐波妹之戶政資料,其共同扶養義務人(即子女) 包含聲請人在內應共有6人,為何先前陳報扶養義務 人僅為5人? 2 (1)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2)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明細(需包含不動產坐落地址、持有面積及價值,且請依持有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之標準計算列明其價值)。 (3)聲請人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債券、基金受 益憑證等等)之明細(需包含取得日期、數量及價值) 。 3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5月12日起至114年5月11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以利審核)或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2)114年5月12日起至115年3月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3)自112年5月12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包含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4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此資料)。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 、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 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 借款及借款金額(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 5 (1)112年5月12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 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 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 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 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6 112年5月12日起至115年3月為止,是否有租屋居住?若有,請提供租賃契約書,並釋明下列事項:租屋之起迄期間、租屋地址、租屋處坪數(幾房幾廳)、租屋處有無其他人同住、租金及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如何分攤。 若上開期間有更換租屋處之情形,請分別就每個租屋處釋明上述事項。 7 聲請人名下之車輛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又若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輛實際上並非聲請人所有,僅係借名登記予聲請人名下,請提出由聲請人及車輛實際所有人共同釋明:「借名登記之原因」、「車輛實際所有權之歸屬」等事項之切結書。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