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潘柔妘即潘盈如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 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 項)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2 項、第44條及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二、再按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甚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第82條及第46條第3款規定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即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此乃債務人應盡力協助法院為債務清理此協力義務之明文化。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5年2月6日1發文函請聲請人「在開庭前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另註記如未遵期回覆,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及定於115年3月5日開庭,聲請人亦已於115年2月12日收受該函文及庭期通知無誤(參本院之送達回證),惟聲請人卻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並堪認聲請人有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顯無聲請更生之真意,揆諸上開規定,自應駁回本件更生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4年7月17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7月17日起至114年7月16日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迄今,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所承租之房屋,係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亦應分擔租賃費用及生活、水電、瓦斯費用?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僅有部分時間有工作?不能工作之原因為何?何謂保險利息?
五、所謂學費每個月17,000元、小朋友開銷5,000元係指何意?如為聲請人所生子女之學費、生活費用,是否應由子女之父親共同分擔?並請提出該子女之戶籍資料。
六、聲請人所陳報之和潤公司與仲信公司之債權,是否為附擔保物之債權?是否有將汽、機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該等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取償?
七、聲請人係積欠萬寶融國際有限公司債務,或係積欠張瀞文債務?
八、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更生方案清償款項中?
九、請提出112年7月17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十、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十一、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