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銘偉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 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 項)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2 項、第44條及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已於115年1月13日收受上開裁定(參本院卷第45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 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 、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聲請人前是否與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778號案裁定認可債務清償方案在案?聲請人為何未將此事記載於聲請狀中?上開已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聲請人是否繼續履行中或已毀諾?如已毀諾,請說明何以無法繼續履行?無法繼續履行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四、請提出112年5月9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五、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