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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曾子怡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表:

一、聲請人於110年10月15日曾與最大體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債務前置協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毀諾或尚在履行中?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如已毀諾,則請說明毀諾時點、毀諾時之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所得、收入證明文件。聲請人及受扶養黃妍希之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黃妍希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4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失業補助、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育兒補助、老人年金、生育獎金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