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如玉代 理 人 邱陳律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A01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前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聲請前置協商,嗣因程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聲請人於115年1月28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288,000元,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約20,122元,每月扶養費約16,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420,863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39號,下稱調解卷,第27、31、33、37至38頁、本院卷第49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4年11月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39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因程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本院於115年1月5日逕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人於115年1月28日聲請更生,經調取該調解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得提出更生之聲請。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3,911,335元(計算式:本金2,503,626元+利息1,407,709元=3,911,335元),未逾1,200萬元。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金融機構交易明細、國泰人壽保單價值一覽表(調解卷第17至19、29頁、本院卷第37至47、85至99頁)。聲請人名下無任何以其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外,亦無其他財產,郵局帳戶結餘低於千元以下。又聲請人固辯稱其名下之桃園市農會為其母親所使用(本院卷第71頁),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實其說,故桃園市農會帳戶內之餘額仍應計為聲請人之財產,而該帳戶截至115年8月5日止之結餘為33,538元。
⒉收入部分
聲請人固陳稱其因學歷僅有國小,頸椎兩節長有骨刺,須長期進行復健治療,無法長時間工作,僅能從事短時間之臨時性工作,於聲請更生前2年及聲請後均從事臨時工,每月薪資為12,000元至13,000元間,並出具收入切結書為憑(調解卷第35頁),且據聲請人提出之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調解卷第31、33頁、本院卷第49頁),其申報所得均為0元,亦查無聲請人有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年為50歲(00年0月生),正值壯年,仍具有勞動能力以獲取勞動部所公佈之各該年度基本工資數額,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也未能提出任何例如醫生開立勞動能力減損之證明以實其說(本院卷第69頁),但卷內調查所得資料亦無法認定其收入高於基本工資,從而即以115年度基本工資29,500元作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㈤支出部分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及提出聲請後之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均依桃園市公布之各該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112至114年度每月依序以19,172元、19,172元、20,122元計算。聲請更生後,衛生福利部公布115年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623元,可如數列計。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原陳報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及聲請更生後均需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呂○妤,每月支出扶養費為8,000元(聲請時陳報尚扶養呂儷暄,因已成年,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改稱不主張此部分之支出,本院卷第70頁),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調解卷第39頁、本院卷第75至81頁)。查呂○妤現年為17歲(00年0月生),為未成年人,名下無財產,112年無申報所得,於113、114年度均有申報薪資所得收入,分別為75,364元、222,827元,惟此收入尚無法負擔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從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桃園市112年至114年最低生活費之
1.2倍即19,172元、19,172元、20,122計算,聲請人於112至114年應負擔呂○妤之數額依序為9,586元(計算式:19,172元÷2人=9,586元)、6,446元【計算式:(19,172元-75,364元÷12月)÷2人≒6,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777元【計算式:(20,122元-222,827元÷12月)÷2人≒777元】,而聲請人主張負擔之數額8,000元,僅112年度未逾其應負擔之數額(9,586元),可如數列計,而113、114年度均逾應負擔之數額(6,446元、777元),逾上開數額者,不予列計。至聲請更生後,衛生福利部公布桃園市115年最低生活費之1.2倍調漲為20,623元,但114年度呂○妤有申報薪資所得222,827元,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數額為1,027元【計算式:
(20,623元-222,827元÷12月)÷2人≒1,027元】,逾上開數額者,不予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扣減支出不足清償債務,聲請後目前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9,500元,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20,623元及扶養費1,027元後,餘額為7,850元(計算式:29,500元-20,623元-1,027元=7,850元),聲請人現年50歲(65年5月),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5年,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又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72頁),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提出合理更生方案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5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7,360 1,407,709 281,542 4,156,611 無 本院卷第27至29頁 自99年9月26日起暫計算至115年5月25日止,按年息3.64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保證債務。 執行案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52號(聲請對主債務人古沛婕之保險契約強制執行)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86 0 0 0 18,886 無 調解卷第55頁 信用卡債務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380 0 0 0 17,380 無 調解卷第57、59頁 信用卡債務 小計 2,503,626 1,407,709 281,542 0 4,192,877 3,91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