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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吳雅婷代 理 人 李麗君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12月3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14年12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果陳報薪資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應提出證明並說明何

以無法獲取相當之工資。

五、請就「112年12月至114年11月」、「114年12月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114年12月起至今」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八、請說明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之債權是否為有擔保之債權?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取償?扣除擔保品取償後剩餘不足清償之債權額為多少?並請提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明(例如法院判決、裁定或執行命令等)◎此二位債權人於調解程序中並無陳報債權,有無債權不明,應請聲請人提出資料說明存在。

九、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機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如為「八」之擔保品,可合併與「八」一同說明

十、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曾維翠、吳信彥均具狀陳報對聲請人已無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請聲請人表示意見?並請提出債務仍在存在之證明。

十一、本件有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7,293元,但未見於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請確認該筆債權債務是否存在?

十二、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