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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潘喬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經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並於同年月23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115年3月23日具狀聲請更生,則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已逾20日,需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應依首揭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上開事項,如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財運發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並提出聲請前5年內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如果成立在後,提出自成立日起115年2月底之申報資料)。

◎依據聯徵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所載,聲請人為財運發商

行之負責人,即應說明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之消費者身分,並應提出證明並說明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請勿以借牌予他人經營為由拒絕提出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3月23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底止」及「115年3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不完整,請依上開二

個時段說明收入狀況。◎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自「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底止」及「115年3月起至今」,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七、請說明自「113年3月至115年2月」及「115年3月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扶養費為另一項目,請勿混和陳報。

八、請就聲請人所陳報債權人為台灣銀行部分,說明是否為有擔保債權(例如有以房地不動產設定抵押)?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取償?扣除擔保品取償後剩餘不足清償之債權額為多少?對於台灣銀行陳報此筆為有擔保債權,聲請人有何意見?

九、請就所陳報債權人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說明是否為有擔保之債權(例如以汽、機車設定動產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取償?扣除擔保品取償後剩餘不足清償之債權額為多少?

十、有關陳報受扶養人王○愛部分

1、提出聲請人受託監護之證明文件。

2、提出王○愛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聲請人非王○愛之扶養義務人,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支付扶養費之具體證明,並陳報王○愛之父、母有無支出扶養費,是否列計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及其債務金額。

4、王○愛自「113年3月至115年2月」及「115年3月至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一、聲請人請說明自113年3月23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十二、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