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麗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12月10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如有變更要保人,請一併說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四、請說明自「114年12月起至今」聲請人之薪資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轉帳戶入帳資料等。
◎如為領取現金,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證明。
五、請說明自「112年12月起至114年11月底止」及「114年12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就所領補助給付逐項分別說明。
六、請說明自「114年12月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扶養費另計,請勿混合在此項目申報。
七、請提出113年間車禍就診、賠償相關紀錄,並提出因該次車禍最近一次就診診斷證明書。
八、有關陳報受扶養人鄧○○(聲請人之女)部分㈠提出鄧○○之112、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㈡鄧○○自「112年12月至114年11月」及「114年12月至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㈢聲請人自「114年12月至今」每月支付鄧○○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聲請狀寫聲請前二年為每月6,992元(計算式:1萬元扣除3,008元補助),提出本件聲請後之計算方式是否相同?
九、聲請人請說明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併檢附相關資料。
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