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潘友盛代 理 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1)112年12月起至114年11月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必要支出及收入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或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若聲請人主張上開期間之必要支出包含聲請人個人生活費、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請列明所主張上開期間之聲請人個人生活費計算標準及總額、扶養費計算標準、依扶養義務比例計算所給付扶養費總額。 (2)114年12月起至115年5月為止,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收入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若聲請人主張上開期間之必要支出包含聲請人個人生活費、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請列明所主張之每月聲請人個人生活費計算標準及金額、扶養費計算標準及每月依扶養義務比例計算所給付之扶養費金額。 (3)自112年12月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金榮、潘育柏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金(例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育兒補助、老年給付)?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2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此資料)。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及借款金額(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 3 (1)112年12月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金榮、潘育柏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4 聲請人名下車輛之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 5 受扶養人潘金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 112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5月為止,是否有租屋居住?若有,請提供租賃契約書,並釋明下列事項:租屋之起迄期間、租屋地址、租屋處坪數(幾房幾廳)、租屋處有無其他人同住、租金及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如何分攤。 若上開期間有更換租屋處之情形,請分別就每個租屋處釋明上述事項。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