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蓁(原名李玉芳、李品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依聲請人聯徵資料顯示曾與銀行為前置協商且毀諾,請說明下列事項(請勿以年代久遠已遺忘為由拒絕說明,將有駁回更生聲請之可能,本院已函詢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相關協商資料,請與承辦書記官聯繫閱卷事宜)㈠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須具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原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參照)?㈡聲請人毀諾時任職工作及每月薪資為何?(應提出相關薪資
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應提出收入切結書代替之)
二、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並說明下列事項:㈠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4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三節代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