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劉建麟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確實住居於桃園市境內。◎聲請人提出之租約,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與聲請人間之
關係亦有不明,倘聲請人之戶籍非設於本轄,應補充說明實際住居所。
二、有關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註記毀諾部分,請說明:㈠何時與銀行成立協商及其內容為何?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以胞妹罹癌病逝作為不可歸責而毀諾之原因事實,但
二者間因果關係不明,且聲請人之胞妹已婚,故請聲請人提出胞妹之診斷證明書說明何時起罹病及所罹疾病病名,並提出確實由聲請人代為醫療支出之證明。
◎以上各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認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1月23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前已提出部分帳戶交易明細,請按上述應提出資料期間自行檢查並補充。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如有變更要保人情形,亦請敘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底」及「115年1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或低於最低基本工資,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底」及「115年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八、請說明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底」及「115年1月起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九、請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之擔保品BGV-6121
號車是否已經拍賣償債?(如未拍賣,應提出中古車交易行情陳報該車之市價為何)?權利行使後剩餘未清償之債務數額為何?◎此筆列為有擔保債權,將不計入更生之債權額計算,故請
確實查報或預估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或清償之債權數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月23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
十一、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