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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盛翔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檢附資料(例如有效租約、工作地點在職證明等)陳報是否確實居住於桃園市境◎聲請人戶籍設在苗栗,應說明實際住居所是否在桃園市。

二、提出自112年12月29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已經提出之郵局部分僅至114年10月,請自行補足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紀錄,如有其他帳戶資料,亦應補充。並應說明匯入款項之交易原因。

三、請陳報保險資料中有一筆南山人壽之人壽保險(保單號碼GU00000000-00000),要保人為何人?有無變更過要保人?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投保明細、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2年12月至114年11月」、「114年12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請按上述二時段分開說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

勿僅以切結書代替)◎如果陳報薪資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應提出證明(例如醫

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並說明何以無法獲取相當之工資。

六、請就「112年12月至114年11月」、「114年12月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114年12月起至今」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九、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或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十、請提出與債權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存在之證明(例如本票、借據、法院之裁定或判決、執行命令等)?◎此筆未據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是否存在不明,聲請人應提出事證。

十一、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