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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莊帷寧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並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前於民國114年3月經前置調解不成立,於115年2月26日再次向本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聲請,應依首揭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上開事項,如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原提出之資料為113年11月13日之查詢資料,且有缺漏,請提出最新資料。

二、請提出證明現住居於桃園市。◎所提租約已經於114年3月到期,請提出現仍居住桃園市之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2月26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自「113年2月至115年1月」及「115年2月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陳報至113年12月,與本

次所需調查之收入期間不符,應補充說明。◎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果陳報薪資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應提出證明並說明何以無法獲取相當之工資。◎應依上開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二個時段,分別說明有無領取

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七、請說明自「113年2月至115年1月」及「115年2月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八、請提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有關對於債權人羅盛淵、范英信、曹書銘、莊念儒、連秋雲確實負有聲請人所陳報債務之證明(例如本票、借據、法院相關裁定或判決等)。

九、聲請人說明自113年2月26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