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宋蕊潔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每月
應還款之金額、期數、利率?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履行幾期後(或何時開始)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另有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請說明每月收入為何?並收入證明(薪資單、外送平台每月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止)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3月起)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3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土地及房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八、請陳報受扶養人宋模女之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依戶籍謄本資料,其共同扶養義務人(即子女)尚有石長鑫,為何僅陳報扶養義務人1人?
九、請說明受扶養人宋模女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3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