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順量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順量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而與斯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並成立協商方案,嗣聲請人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而毀諾。聲請人後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向本院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8,000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與新光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並協商成立,惟嗣後因故未依約履行,經新光銀行於113年6月5日報送毀諾等情,有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資料在卷可憑(見更生卷第13頁)。因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成立前置協商之條件及毀諾之原因,使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5年6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該函文已於115年6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更生卷第95頁)。聲請人雖於115年6月23日具狀提出部分本院所命補正如附件第一、二點所示之資料,惟關於第三點即有關聲請人為何毀諾之部分,聲請人未為說明,亦未提出任何證明資料以佐,復無於補正期限內再具狀補陳,上情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所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本院無從判斷其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之聲請要件,依首揭說明,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與新光銀行成立前置調解方案後毀諾,而未能舉證釋明其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之毀諾原因,則其聲請更生,尚與法定要件不合,且本院命補正後聲請人仍未補正釋明,堪認其欠缺債務清理之誠意,與消債條例所定更生制度之規範不符,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智嘉附件:
一、請依附件所示範例書狀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上開範例書狀之電子檔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債務清理」專區查詢下載。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若遺失,請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確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出生後之戶口名簿、記載協商時投保級距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毀諾時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切勿僅為陳述而未提供相關事證,致本院難以認定聲請人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或向個別銀行申請「個別協商方案」(即二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