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4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祐綸即陳文政代 理 人 劉育志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541號裁定核可,嗣於103年12月10日以毀諾結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提出相關協商文件(例如前置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明細表
影本等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勿僅陳報實領薪資或以切結書代替)或其他證明。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並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三、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