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謝益彰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27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代理人迄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如聲請人未依限補正本院命補正事項,而經裁定駁回聲請,日後再聲請更生或清算案件時,恐經認定前有協力義務嚴重不予配合,而難認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保護之消費者之情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表:
一、本院司法事務官前已函請聲請人及代理人於文到7日以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調查表之內容依序提出說明,並以陳報狀提出到院,該函文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代理人(參調解卷第51頁頁),為何迄今仍未收到代理人依函補正之資料?茲因代理人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律師,時有代理類似案件,爾後如有相同情形,請遵期補正資料,勿延宕聲請人案件之進行,且已有故意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如因當事人未能配合致無法提出,亦請具狀說明,以釐清責任歸屬。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加計租屋補助金額約1萬6,160元,每月支出為1萬9,172元、2萬0,122元,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是否仍欲聲請更生(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四、請提出113年3月9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為注意。
五、聲請人之債權清冊所載關於以保單質借部分,既為有擔保債權,是否可列入本件更生債權中?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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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