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洪婍萱代 理 人 劉菁德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說明下列事項:㈠債務人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台北地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
第3935號),聲請人依約繳款幾期?何時開始未依約繳款而毀諾?並請提出聲請人之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113年6月18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曾經成立協商,但依據債務人提出之聯徵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沒有毀諾註記,請確認有無毀諾情事?是否合於聲請更生要件?◎以上㈠至㈣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
認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理由應具體。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1月22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自「115年1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請提出最近6個月內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底止」及「115年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聲請人前陳報領有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租屋補助等,均請
具體說明領取之起訖時間、至回覆本件裁定時止是否仍繼續領取?
六、請說明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底止」及「115年1月起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扶養費另計,請勿混合於此項申報。
七、有關陳報受扶養人部分㈠提出洪○涵、洪○翔、洪葉○晨、洪葉○緹、黃○希五人各自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說明洪○涵、洪○翔、洪葉○晨、洪葉○緹、黃○希各自「113年1
月起至114年12月底止」及「115年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例如教育就學補助等)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帳戶交易明細或最新核定金額之公文等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按每一位受扶養人、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㈢聲請人自115年1月起至今之每月支出之受扶養人5名子女之扶
養費金額?(如果同聲請時所載,簡要說明同前即可)
八、聲請人請說明自113年1月22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九、聲請人陳報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欣諭為債權人,但未據檢附相關債權債務發生證明,且上開債權人亦未具狀陳報債權,其中按聲請人陳報之林欣諭地址寄送遭查無此人而退回,以上債權人部分聲請人仍應提出事證(例如借據、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法院命令等)釋明債務確實存在,否則將不予列計。
十、聲請人陳報債務人清冊債務人葉博元對聲請人負債100萬元,請提出相關債權債務發生證明。如為離婚後之贍養費等給付,請說明多久為一期、每期金額為何、有無給付(如有分期給付,請具體說明受領情形)。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