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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明憶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請說明下列事項:㈠債務人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台北地院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51號),聲請人依約繳款幾期?何時開始未依約繳款而毀諾?並請提出聲請人之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110年5月12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所陳報債權人和潤公司部分,聲請人係擔任他人車貸之保證人,債務發生時間為何時?是否在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前?㈤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據債務人提出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有毀諾註記

,以上㈠至㈤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認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理由應具體。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1月13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聲請狀雖提出台新銀行存摺內頁,但請按上開時段補行提出完整資料,如有其他帳戶,亦應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如果有變更要保人情形,應一併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5年1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先前調解程序中已經陳報到115年2月,請補充報告至本次回

覆日止之收入,並附115年3月起至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12月底止」及「115年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育兒津貼、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七、請說明自「113年1月至114年12月」及「115年1月至今」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

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扶養費另計,請勿混合於此項申報。

八、有關陳報受扶養人部分㈠提出林○芸、林○芫、林○晴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林○芸、林○芫、林○晴自「113年1月至114年12月」及「115年

1月至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補助、生活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定發放之公文)。(如有資料,請按每一個受補助人、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來自所得格式「54C」台新銀行投資信託基金195元之收入及所得格式「76」中國信託商銀16元之收入,請說明交易原因?

十、聲請人請說明自113年1月13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期貨、虛擬貨幣等。如有,請說明持有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十一、聲請人陳報遭人以假投資為名詐欺,有無查獲行為人而已進行求償?又聲請人陳報為黃偉綜作保,已經現實代償而可對黃偉綜追償之金額為何?

十二、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