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傅瓊儒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支出後,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1月起)每月支出33,800元(含房租8,500元、居住開銷3,000元、網路費2,300元、交通費3,000元、餐費10,000元、雜支5,000元、醫療費2,000元)相關證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三、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居住開銷3,000元、網路費2,300元、交通費3,000元、雜支5,000元部分,除與提出之單據金額不符,且均顯高於一般人所列之金額,請說明每月支出較高額費率之必要性?每月居住開銷支出3,000元是否與配偶平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