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裕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於113年10月因當月薪資下降至1萬7,000元無力負擔協商方案致毀諾,請提出當月薪資單或相關證據資料為證。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即114年12月至115年5月,另聲請人調解時陳報提出114年2月及115年1月薪資單,但後附資料係手寫「1月及2月領的薪資」,請聲請人再行確認是否誤載)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有領取年終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三、承上,倘每月平均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9,00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四、請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提出最新一期之水、電、瓦斯及電話費收費單據(如主張願以桃園市政府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186元之1.2倍即2萬623元列計,則無庸提出前開單據)。
五、就子女扶養費一事說明下列事項:㈠何以離婚協議書第2點粗體字記載「每月11500元扶養費」,
而下方非粗體字卻記載匯款金額為「壹萬伍仟元」?㈡聲請人主張係將扶養費轉帳予前妻,卻又提出女兒幼兒園繳
費收據,聲請人女兒扶養費實由何人支付?
六、請提出父親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聲請人胞弟尚未成年之相關證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父親名下4筆土地目前用途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父親於115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三節代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頻率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除富邦人壽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1月起至本審理單傳真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且無註記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三、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又聲請人目前收入高低取決於獎金,請具體說明進入更生程序後,倘當月無獎金收入亦無底薪,有何擔保得以履行更生方案?